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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
作者:admin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/5/3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一、政策依据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有关规定,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,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。聊城市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应当首先向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(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)提交备案登记材料,由mobile48-365365备案登记后,领取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,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。

    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,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。

二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

(一)申报
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首先从网上进行申报,填写相关信息。具体申报流程如下:

1.使用IE浏览器登录: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  http://iecms.mofcom.gov.cn/。

2.进入系统后,点击左侧“备案登记”

3.选择登记机关 归属于冠县、开发区、高新区、度假区的企业选择“山东省”“聊城”“聊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”,点击“提交”。归属其他县市区企业,则选择所归属的县市区。(如经营执照住所地址在阳谷的企业,则选择“阳谷县商务局”)

4.按《登记表》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,中英文名称必须保持一致,确保所填写的内容是完整的、准确的和真实的。填写完成后,点击“提交备案信息”。

5.《登记表》要用A4纸正反面打印,同时认真阅读《登记表》背面的条款,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、盖单位公章。

    (二)需要提交的材料

    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备案登记机关(市商务局)提供如下资料:

    1、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下载打印的《登记表》(加盖公章);

   2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
    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
    4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加盖公章)

    5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
    6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
    7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(加盖公章);

    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(加盖公章);

除此之外,对外贸易经营者还须提交以下资料:

    8、对外贸易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商务部门的转呈文件;

    9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文件(抬头:mobile48-365365);

三、办理地点

    归属于冠县、开发区、高新区、度假区的企业到市商务局办理,其他企业到本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。
    

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,《登记表》按要求,正反面填写,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。

聊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

0635-2119229

山东省聊城市卫育路6

聊城市东昌府区商务局

0635-2990070

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南首东昌府区政务服务中心

阳谷县商务局

0635-6212591

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振兴路11

莘县商务局

0635-7322652

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003

茌平县商务局

0635-4276921

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茌平县中心街259

临清市商务局

0635-2321120

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龙华街5号老政府综合楼二楼商务局

高唐县商务局

0635-3954236

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政通西路203

东阿县商务局

0635-3289072

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文化街116号人民政府407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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